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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六条 县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效能监察,并把投资控制作为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严重失职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

第三十六条 县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效能监察,并把投资控制作为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严重失职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实施意见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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