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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淳政发[2003]2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淳政发[200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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