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住房与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 负责编制中心城市建设中长期计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领域各种单项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及参与中心城市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设计方案评审、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城市建设项目。
(三)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省、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和监督使用;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措施,指导和管理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与经纪管理;指导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旧城改造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五)负责全市建筑业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造价咨询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城市及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关工作。拟订全市总体工作计划,指导评审县镇规划,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编制实施全市乡村振兴战略空间布局规划;统筹指导全市乡村振兴项目和资金审核申报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城市照明等工作;负责城乡污水治理和乡村生活垃圾、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建筑施工领域、城镇燃气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市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负责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负责指导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
(十三)依据市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和中省市关于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依法实施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