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以下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国家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水利水电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国家公路工程抗震规范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公路、桥梁、隧道;
(五)国家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工程;
(六)国家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物;
(七)国家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八)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九)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参数,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落实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履行抗震设防职责。”
二、删除第十七条。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
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区人民政府实施。”
五、将本办法中所有的“破坏性地震”修改为“地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