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县住房保障、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和城乡建设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全县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城乡建设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乡(镇、场)的住房与城乡建设各项业务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供应体系;指导、考核、监督全县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住宅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承担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房地产市场交易的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负责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动态监测分析机制,拟定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指导、协调、监督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负责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参与制定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土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监督管理房地产交易行为。
(五)承担全县房屋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县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中心城区城市房屋征收安置标准。负责中心城区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资金交存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监督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对全县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咨询、价格评估等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综合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行为,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七)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工程测量、建设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监督指导工程方案设计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管理全县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规范施工;负责一般性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
(八)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规定;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庄和城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住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农村建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指导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制定建筑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管理全县建设技术市场。
(十一)管理全县供水、燃气等公用事业,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指导水环境综合治理,指导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组织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规划区内市政道路挖掘的审批、修复和维修管理(含车行道、人行道);负责余土调剂的审批;负责属县政府投资并管理的排水管网、污水管网的维修和管理;市政其它零星工程施工和管理;污水处理外接管网的维修和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中心城区重大城市项目建设。
(十四)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十五)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性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积极推荐各类人才申报各项人才工程。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