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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644 作者:佚名
导读:(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推进新型城镇化、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含城市雕塑)、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及相关发展战略和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推进新型城镇化、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含城市雕塑)、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及相关发展战略和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规程和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县统一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承担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制定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施工队伍开拓对外建筑市场,开发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以及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作。

(五)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设计管理的工作。负责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负责勘察设计的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建筑设计的业务指导。

(六)承担城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制定小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镇公用设施维护;编制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使用情况。

(七)承担村镇建设的规划和指导工作。制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的建设;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八)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利用。

(九)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工作。制定全县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负责建设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拟订、审查建设法制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和监督所属部门及各乡镇的建设执法工作,规范管理建设合同,依法办理建设行政复议,审查行政处罚案件,负责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十一)负责指导全县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管理全县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作;审查、认证、验收工程竣工档案,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存储及城建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

(十二)承担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廉租补贴对象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工作。

(十四)负责县域内燃气燃具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网之外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轻轨设施建设工作。

(十六)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承担房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执行,切实履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管理职能。

(十七)负责旧城改造管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以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十九)负责全县城镇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负责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监管。

(二十)监督、指导全县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对全县城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负责全县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二十三)承担本行政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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