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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平台,完善交易机制,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我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1.适应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进程,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的需要。2015年我市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历经几次整合改革,撤

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平台,完善交易机制,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我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1.适应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进程,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的需要。2015年我市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历经几次整合改革,撤销了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交易分中心,整合了市县(市)区两级国土部门土地矿业权交易和卫计部门的医药集中采购职能,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包含工程招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矿业权交易、医药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的扩大,监督管理方式的调整,需要更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来规范全市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以巩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成果。

2.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制度建设,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的需要。2015年我市制定的《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15〕61号)已经失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出现空白,亟待出台新的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是对潭政办发〔2015〕61号文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它的适时出台是对国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体制变革的迅速适应,也是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实践的进一步总结和提升,有助于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6〕70号)以及国有产权交易、土地矿业权交易、医药集中采购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交易范围、交易管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2.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

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别成立市公管委、市公管办、市交易中心,并明确一委一办一中心的职责职能,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服务体制

3.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除了工程招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矿业权交易、医药集中采购五大块外,还将特许经营、PPP项社会资本合作方采购、代建制单位的招标、罚没财物拍卖、林权、采砂权、排污权交易等。以上项目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同时,鼓励依法可以不招标项目和民营资本项目自愿进场交易。

4.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则及程序

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公共资源交易禁止、中止、终止性交易规定,交易信息的发布、交易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管理。明确规定了严禁擅自设置任何障碍影响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5.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该部分内容主要明确了招标人、投标人、交易项目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等交易主体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6.明确交易活动过程的责任追究措施

《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 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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