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全文
一、机关印章和介绍信必须专人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管。如遇特殊情况,须将印章和介绍信交主管领导。
二、使用印章要严格审批手续,并进行认真登记。常委会印章的用印,须经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主任、常务副主任外出,须经在机关主持工作的其他副主任或秘书长批准;党组印章用印须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机关党委印章的用印,须经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常委会办公室印章的用印,须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常委会各工委室印章的用印,须经各工委室主任批准;专用印章由专门从事某项业务的人按领导授权范围用印。用印的批准方式为文字批准和口头批准两种。
三、个人因私事开介绍信,须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严格控制开空白介绍信,若需开空白介绍信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存根上注明持信人姓名、去向、可能使用的业务范围;若空白介绍信没有使用,应当及时交回。介绍信存根要存档,保存期为五年。
四、违规使用印章和介绍信,要视情节及后果进行处理。若机构发生变动,单位印章应及时缴回机关机要室封存。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