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研究拟订全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性规定,编制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 指导全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镇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负责全区环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区环保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有关环境问题的信访工作。
(三) 组织制定全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有关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 拟订全区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五) 拟订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制度;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行业技术进步、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建筑节能工作。
(六)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对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拟订全区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监督建筑行业的资质认证;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出区、出市、出省进行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 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设计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区散装水泥推广使用。
(八) 负责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九) 指导全区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排水、城市防洪排涝、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和公共客运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 负责全区城建监察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规违法案件。
(十一) 负责全区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工作。
(十二) 管理全区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区外建筑市场。
(十三) 负责全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监督管理全区范围内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辐射环境、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协调辖区内环境纠纷,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四) 监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五) 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编报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公报。
(十六) 负责全区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期限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国家规定审核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十七) 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八) 负责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
(十九) 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指导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二十) 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
(二十一) 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二)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