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原市城乡规划建设局除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将原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4.划入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原市经贸局有关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管理职责。
5.增加城市规划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职能。
6.建立健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7.加强全市城乡建设统筹和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