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龙岩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人防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定相关的地区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政策、行政措施;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二)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组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可行性研究及设计任务书的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的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各类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批后跟踪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广告设置规划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城市环境艺术设计审查、审批;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违章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解决规划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四)指导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监督、检查村镇规划的实施;指导全市的城乡规划队伍建设,组织岗位培训和技术更新,以及行业技术市场、资格、质量等的审核工作。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住房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六)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龙岩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审核国家、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国家、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预备名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七)规范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保障全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投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督。
(九)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十一)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市级城市道路、桥梁、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等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三)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含地下人防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四)承担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龙岩市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全市人防工作和人防建设。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