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推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组织实施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全县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和全县直管公房管理。
(三)负责调控、稳定全县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估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交易、房屋租赁与经纪管理等规定并指导执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推进全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城镇减排工作。指导实施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五)拟订全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政、园林、供水、雨污排水、城建档案等)和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雨污排水、建设档案等行业指导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我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及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我县城市内河、公园水系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落实人民防空工作要求;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监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六)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配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工作。负责指导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局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八)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协调本县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监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和验收。
(十)承担全县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贯彻实施全县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及科技成果推广,负责全县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机制砂的管理和推广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及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的审核。
(十二)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牵头协调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通、通风、给排水)的质量管理。
(十三)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种保障计划等。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县人武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