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和人民防空事业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承担全县住房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廉租住房建设及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全县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贯彻执行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五)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
(六)指导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全县建筑市场秩序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监督和指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庄和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
(九)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县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行业管理;负责全县城乡住房、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推进城镇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指导各部门、企业、学校、乡镇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计划、技术、定额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建设计划、技术、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协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通信管理;承担全县防灾救灾应急指挥保障的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七)承办县政府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