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税则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通过将养路费捆绑进油价,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现行的养路费一般是按吨位和运营收入两种计费方法收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定额费。
燃油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二是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元提高到1元,净提高0.8元;柴油每升由0.1元提高到0.8元,净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不是从价计征,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关系,征税多少只与用油量多少相关联。提高成品油单位税额后,现行汽、柴油价格不提高。也就是说,提高的税额包含在现行油品价格之中,属于价内征收,不是在价格之上再加一块税收。
一般而言,燃油税负水平是用燃油税收占油品含税零售价格的比重来衡量的。燃油税负水平取决于多种因素,是与各国的资源禀赋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保护要求等相适应的,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我国成品油含税零售价格中包含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国际上看,欧盟等发达国家油品的税负较重,美国较轻,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负为国际中等水平,我国现行的汽、柴油税负水平比较低。这次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后,我国汽、柴油的税负水平,不仅仍低于欧盟国家的水平,也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这一税负水平是与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