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政策。
2、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建设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城建项目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负责道路、桥涵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和灯饰、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工作及全市风景名胜区(镜泊湖景区以外)有关管理工作;编制道路修复资金支出计划并监督实施。
4、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设合同、建筑经济、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以及相关中介组织资质的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执法监察;管理房屋建筑室外的装饰装修;负责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5、制定全市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和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的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6、负责全市建筑经济管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及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实施工程造价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
7、负责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小城镇建设省投资金计划。
8、制定全市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标准;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
9、负责联系全市建筑行业各协会工作。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