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尽其用的实现方式之一就是在同一个物上尽可能多的设置物权类型,在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情况下使得多个物权在同一个物上并存。由于多个物权在同一个物上并存,在物权实现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效力上的冲突,导致有些物权效力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在某一物上既设的物权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示于外,以使欲在该物上再设物权者能明晰该物上既存的物权状态,从而依其意思自治进行欲设物权实现风险的评判以决定是否在该物上再设定物权;其二,后设定物权的人进行其欲设物权实现风险的评判时,需要一个评判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必须是法定的,具体来讲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而这种物权相互间优先效力确定的根据之一就是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一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由于物权立法的有限性决定了对之不可能予以穷尽,那么就必须寻求作为优先效力根据之一的物权公示原则加以解决。
物权变动的动态安全有着促进和保障契约自由和所有权自由的特殊功能。没有这种动态安全的保护,人们就会陷入一种不自由状态。因为契约自由是有成本的,尤其是信息成本,动态安全得不到保护就意味着交易的成本会急剧增大,其结果是放弃交易和契约的实质上的不自由。所有权的自由实际上是权利已经获得之后的自由,而作为其前提的权利获得过程直接决定了这种自由的享有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动态安全保护,因契约自由被阻滞当事人放弃交易,当事人拥有某物所有权的梦想就会落空,所有权自由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空洞的口号。物权公示原则通过保护交易第三人的信赖,从而使交易人超越信息成本的局限而做出决定进行交易,使私法自治的主体性伦理得以充分地实践和张扬。
物权公示原则所具有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其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将纳入公示的物权作为正确权利的假定。如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为正确的权利人,以动产占有人作为正确的权利人等。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是一种法律推定,即“法律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所得出的结果。”法律推定实质仍是一种法律上的假定,虽然这种“假定”的性质本身就表明了它在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和不绝对可靠性,但其所具有的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的功能,却能够实现诉讼经济、公正分配证明责任、缓解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以及贯彻实施实体法规范宗旨等目的,同时这种假定决不是随意而定,而是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合乎逻辑的认定,正是法律推定所具有的这种正面功能和生活经验基础决定了它既能被法律所认可和容纳,也能被民众所承认和接受。物权公示原则从占有(动产)和登记(不动产)推定权利的正确性,在物权实体法规范中进行了一次证明责任的分配。物权公示原则通过权利正确性推定而进行证明责任配置,并在当事人纠纷或诉讼中发挥对于实体权利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