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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物权请求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物权物权确认请求权 所谓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的权利。《民法典》第234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前提。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一方面,它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它是保护所有权的前提,因为返还所有物、排除妨害等请求权都以所有权的确认为前

物权物权确认请求权

所谓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的权利。《民法典》第234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前提。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一方面,它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它是保护所有权的前提,因为返还所有物、排除妨害等请求权都以所有权的确认为前提。如果所有权的归属不清,则无法适用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另一方面,它是对他物权的确认。例如,土地使用权因登记错误发生争议的,真正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如抵押权设定以后,在拍卖时发生争议,即债权人对于拍卖物之上是否设有抵押权、谁享有抵押权发生了争议,当然应当先行确权。他物权的设定虽有登记,但登记记载的内容也会发生错误,因此也有必要确认。在这一点上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相同。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所谓对物权内容的确认,就是指当事人对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以后,请求人民法院对物权的内容加以确认。例如,登记机构将他人的房屋面积登记错误,或者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记载错误,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登记遭到拒绝后,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物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应当限于利害关系人,包括真正权利人、对物主张权利的人,以及与他们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在物权确认中,应当对请求权主体作出一定的限定,即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权利,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主张确认权利,将不利于稳定财产秩序,也会增加法院的诉讼负担。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并最终由人民法院确权。同时,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在就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向登记机构要求办理更正登记。更正登记虽然是对登记错误的纠正,但实际上也是对登记权利重新确认,因此更正登记本身具有重新确权的功能。当事人除了可以要求更正登记之外,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确权之诉,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物权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

1、返还原物请求权。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2、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例如,某公司在他人房屋之上违章架设某种广播设备,可能发出某种辐射、给他人造成妨害,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妨害物的对外界和环境的联系,只要物的功能性使用因此受到影响,就构成了妨碍所有权。”妨害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使的阻碍,这是妨害与危险的区别。

3、消除危险请求权。

所谓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害,并且构成一定的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例如,某人的房屋即将倒塌,对周围邻居的房屋形成了危险。自罗马法以来,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妨害防止。《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能妨害物权或者已经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通过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预防将来发生对物权的现实损害。

4、恢复原状请求权。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该条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主要是指在物遭受侵害之后,如果能够通过修理、重作等方式恢复原状,应该采用各种方法使得这些物恢复到原有的状态,从而使得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圆满权利状态。

物权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由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所以两者对物权保护的侧重点也不同。传统的物权请求权行使的方式主要是请求返还原物、请求侵害排除和请求侵害防止,其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在物权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就是要求加害人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其目的是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得以弥补的损失,即以货币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价值损失。

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

一是两者的归责基础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受害人要主张权利就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如不能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则加害人不负侵权责任。但是如果适用物权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侵害人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恢复原状,都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

二是两者的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从危害后果上来看,在物权的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赔偿之债,损害赔偿之债要求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是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物权遭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而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

3、两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3年。但是物权请求权则不能适用上述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方面,对于诸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言,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或者说不利于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也很难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侵害和妨害行为通常是持续不断进行的,例如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只要没有返还,物权就仍然处于遭受侵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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