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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常见问题

2022/07/16175 作者:佚名
导读:物权不动产物权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已经完成的登记,由于当初登记手续的错误或者遗漏,致使登记与原始的实体权利关系不一致,为消除这种不一致的状态,对既存的登记内容进行修正补充的登记。故更正登记的目的是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订正错误、补充遗漏。进行更正登记的主要内容是: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2、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更正登

物权不动产物权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已经完成的登记,由于当初登记手续的错误或者遗漏,致使登记与原始的实体权利关系不一致,为消除这种不一致的状态,对既存的登记内容进行修正补充的登记。故更正登记的目的是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订正错误、补充遗漏。进行更正登记的主要内容是: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2、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更正登记。更正登记的对象是:1、登记错误,是指虽然登记簿上有记载,但是所记载的内容与不动产真实状态不一致。2、登记遗漏,是指因消极的行为而使登记簿的记载与不动产的现实情况发生抵触,应当登记的内容未予登记。更正登记可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也可以由登记机关自己依职权进行。

异议登记,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登记。其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因此,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和公信力,是为了阻却登记公信力而设置的一种预防措施,借以排除第三人的公信力利益。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符合这个要求,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后果是,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确权。超过15日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原来的物权登记排除异议登记的阻碍。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本条或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在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人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后果。预告登记应当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

物权动产物权的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1、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第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第二,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且已经生效。此处所说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物权转让、设立的合同,第三,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已经达成了移转所有权的合意,同时标的物已经发生了占有的移转,因而没有必要再继续从事现实交付行为。合同生效时,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

2、指示交付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则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构成指示交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二是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指示交付中,转让人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当是对特定的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这就必须由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向实际占有财产的第三人作出指示,表明该物的返还请求权已经转移给了权利人,因而权利人享有向第三人直接请求的权利。只有在指示到达第三人的情况下,其才负有向新的权利人返还的义务。三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在上例中,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出卖人将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时,可以发生交付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无法发生指示交付的效力。

四是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如果转让人不能实际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也就不能通过指示交付发生物权的变动。在转让人自己都不能够行使物权请求权时,自然不能将这种有瑕疵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3、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

一是必须是在占有改定之前,转让人已经占有并且希望继续占有标的物。二是双方必须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因为在双方通过协议设置占有改定之前,双方必须要有设定和移转物权的合意,这样才能够通过占有改定而导致物权的变动。例如,双方要约定移转所有权,才能为占有改定提供基础。没有合法、有效的移转协议,就不可能发生占有的改定。三是必须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必须要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即使通过买卖等方式移转了所有权等物权之后,仍然由原所有权人继续占有该物。四是占有改定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就发生效力。由于占有改定不发生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所以关于占有改定的约定,自合同生效时就发生效力,占有改定生效之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从转让人移转到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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