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人的管理,防范政府采购风险,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高效、安全及合同履行,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人,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玉溪市政府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向玉溪市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的资格预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没有取得省级和玉溪市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供应人或未通过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资格预审的供应人,不得参加玉溪市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