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服务业的内涵和分类全球对环境服务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和分类。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分类方式有五种: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所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中( W/120,1991)所使用的服务部门分类目录( Services SectoralClassification List,SSCL);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与欧盟统计局(OECD/EUROSTAT)关于环境服务的分类;欧盟在 WTO新一轮谈判中提出的新的环境服务分类和我国环境保护总局对我国环境服务业分类。
(1)CPC环境服务分类
将环境服务业定义为污水处理服务( CPC9401)、废物处置服务(CPC9402)、卫生和类似服务( CPC9403)、废气消除服务( CPC9404)、噪声消除服务(CPC9405)、自然与景观维护服务(CPC9406)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有临时 CPC(CPC,1991)和修订 CPC两个版本(CPC1.0,1998),两种版本对环境服务的定义一样,不同的是 CPC1.0在临时 CPC基础上进行了二级分类,例如:CPC1.0将废物处置服务又细化分为非危险废物收集、非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收集、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四种。
(2)GATS中所使用的环境服务分类(SSCL)
GATS W/120分类目录主要依据临时 CPC分类,其环境服务分类为: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置服务、卫生和类似服务、其他环境服务四类。与 CPC1.0相比,GATS环境服务分类没有对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置服务等进行次级分类。GATS W/120服务部门分类名录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秘书处与各成员磋商的结果。因此,它应被看成是一个谈判目录,而不是一个统计分类。
(3)OECD/EUROSTAT环境服务分类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盟统计局(OECD/EUROSTAT)认为 CPC1.0及 W120中的环境服务定义都过于泛化,经过研究,他们提出了自己的环境服务定义和分类2。他们认为环境服务具体指提供度量、预防、限制与水、空气、土壤、废物、噪声、生态系统等相关的环境破坏的服务,以及将这些环境破坏程度降到最低的服务。该分类包括两部分:一是为一次或多次环境保护、污染控制、补救和预防活动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提供有关分析和监测服务、技术工程服务、环境研发,培训与教育、环境核算与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其他环境事务等;二是指具体环境媒介所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从事废水处理、废物处置、大气污染控制、消除噪声等方面的操作(OECD/EUROSTAT的环境服务分类见表 1.2)。
(4)欧盟的环境服务分类
最近,在 WTO服务贸易委员会的谈判中,欧盟又提出了一种新的环境服务分类。它将环境服务分为“核心”环境服务及与环境相关的分部门(详见表 1.3)。其内容包含了“单纯”的环境服务业,及设计、工程、研发等被归于 GATS其他部门的概念性服务。
(5)中国
我国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2000年全国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状况公报》中,我国环境服务业首次被定义为与环境相关的服务贸易活动,具体分为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咨询服务、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废旧资源回收处置、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环境功能及其它环境服务六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