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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二)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三)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四) 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二)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三)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四)

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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