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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022/07/16204 作者:佚名
导读: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 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二) 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三) 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四) 擅自对外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

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二)

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三)

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四)

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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