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住房政策和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棚户区改造协调服务工作,研究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措施;组织起草、编制本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负责协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 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指导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 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 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发展政策,编制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地产专项资金、房屋租赁市场培育;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七) 监督管理全市建筑行业;指导工程建设、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九)承担规范、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小城镇建设政策并实施,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城镇减排的责任;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执行;承担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筑节能和新型建材的推广应用责任,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发展装配式建筑;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一)编制城镇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监督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率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十三)指导监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等基 础设施建设。
(十四)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承担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
(十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及建筑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民用建筑和市政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供热、供气等市政公共设施和餐饮业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负责市中心城区各类地下管道(线)的资料统计。
(十六)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责调整
1.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交由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2.将市公安局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