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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函〔2016〕2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函〔2016〕2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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