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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2〕27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社〔2013〕127号)、《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4〕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融资作用,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2〕27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社〔2013〕127号)、《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4〕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融资作用,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主创业,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因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到期还本”的原则,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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