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
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合伙人均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对其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和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其他人员人均贷款额度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以贴息。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贷款额度限度和最长期限内,根据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和其提供的反担保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