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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程序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条 市本级负责办理市内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区)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和非直管县(区)、矿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矿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井陉县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省直管县(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

第十四条 市本级负责办理市内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区)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和非直管县(区)、矿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矿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井陉县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省直管县(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十五条 市内区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携带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2.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需执行人提交上述资料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7.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9.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携带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2.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择业期以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需执行人提交上述资料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8.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10.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将贷款资料及反担保资料提交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四)担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联合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担保中心须对贷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经办银行须对贷款申请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贷款资料进行联合会审,担保中心依据审批通过意见签章,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放贷。

(六)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10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和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后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对不按时申报贴息资料或申报的贴息资料不认真、不负责任的经办银行,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时需携带的资料:

1.《石家庄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2.贷款申请书;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及其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按规定项目上报电子版;

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职工花名册(含新招用人员);

7.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担保中心负责受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初审。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联合会审、实地审查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做出审批决定。

(四)担保中心将审批后的资料报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规定进行放贷。

(五)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日内将贴息申请、贴息明细表和利息清单(企业初次贴息时须附审批表)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后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对不按时申报贴息资料或申报的贴息资料不认真、不负责任的经办银行,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奖补资金。

(六)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定期对企业资金运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企业须积极配合,并主动出示相关资料。

(七)贷款到期后,贷款企业应按时归还贷款,并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八)贷款企业须承担的责任:

1.贷款企业须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2.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如经营项目、经营场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须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备案。

3.企业在贷款期间不得随意变更银行,否则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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