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要与贷款人保持动态联系,及时掌握其经营状况等与企业有关信息,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督促其按期还款。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授信管理,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上月贷款发放以及余额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代偿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追偿债务。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入担保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