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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八章 附则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应当作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并按程序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全民创业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应当作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并按程序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全民创业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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