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政策,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推动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社会效益;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利益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争创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承担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协调会员之间以及和行业内其他成员的关系;帮助会员单位协调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
(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市场行为和守信程度进行检查。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行业集体利益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教育,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处罚;
(八)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内企业信用评价,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向社会推荐诚信经营企业,促进行业和谐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办好协会信息网站,及时传播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推广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为提高全行业人员素质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服务;
(十)发展同本市及外省市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营管理和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省相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和产品,优秀企业和人才。
(十二)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