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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瓦管制

2022/07/16240 作者:佚名
导读:石棉瓦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颁令(2002年第32号)自2002年7月1日淘汰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中国仍未确认蛇纹石石棉(温石棉)对人体的影响。 香港:法例规定,拆除建筑物时拆除单位须聘请一名注册石棉顾问,进行石棉调查工作及拟备一份石棉调查报告和一份石棉消减计划,并由注册石棉顾问监管石棉消减计划的施行。 台湾:台湾在1989年将石棉归类为毒性化学物质,自2000年开始限制石棉的使用

石棉瓦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颁令(2002年第32号)自2002年7月1日淘汰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中国仍未确认蛇纹石石棉(温石棉)对人体的影响。

香港:法例规定,拆除建筑物时拆除单位须聘请一名注册石棉顾问,进行石棉调查工作及拟备一份石棉调查报告和一份石棉消减计划,并由注册石棉顾问监管石棉消减计划的施行。

台湾:台湾在1989年将石棉归类为毒性化学物质,自2000年开始限制石棉的使用,并于2001年实施石棉废弃物的管理。

1989年公告石棉为毒性化学物质,2000年公告“多氯联苯等一六一列管编号毒性化学物质使用用途限制等运作管理事项”将石棉列入管制项目,台湾"行政院环保署"公告“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第二条中,规范“石棉及含石棉物质”为空气污染物中的毒性污染物,“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石棉订定的排放标准为“肉眼不可见”。

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告的“劳工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容许浓度标准”中,也规范石棉纤维的空气中容许浓度为每立方米一根石棉纤维。

台湾"行政院环保署"在石棉废弃物管理方面于2001年3月7日修订公告“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中,对石绵及其制品废弃物,指的是具有易飞散性及下列性质之一的事业机构产生之废弃物:

(一)制造石绵防火、隔热、保温材料及煞车来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边、钻孔等加工过程中产生易飞散性之废弃物。

(二)施工过程中吹喷石绵所产生之废弃物。

(三)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绵之防火、隔热或保温材料过程中,所产生易飞散性之废弃物。

(四)盛装石绵原料袋。

(五)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绵且具有易飞散性质之废弃物。

此外,台湾依“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之规定,含石绵废弃物应先经湿润处理,再以厚度万分之七十五厘米以上的塑胶袋双层盛装后,置于坚固的容器中,或采具有防止飞散措施的固化法处理。

台湾石棉之大部分用途已经禁用,至2011年2月为止,仅四种合法性用途。包含:

“挤出成形水泥复合材中空板”、“建材填缝带”、“石棉瓦”、“刹车来令片”。

2002年2月2日,环保署依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公告石棉的逐步退场机制;同年8月1日起禁止石棉用于挤出成形水泥复合材中空板及建材填缝带之制造。

自2003年2月1日起禁止石绵用于石绵瓦之制造。

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石绵用于刹车来令片之制造。

石棉瓦国外

美国:在1971年限制石棉的使用,环保署于1992年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石棉和石棉制品(但仍可限制性使用在新用途及一些纸制品上),并制定“联邦石棉及氟氯碳化物排放法规”。

日本:于1975年9月限制石棉的使用,并在2004年禁止超过1%石棉的产品生产量,2004年10月禁止使用温石棉(白石棉),到2006年加严管制0.1%的产品产出,2006年9月“劳动安全卫生法”修改为全面禁止制造。

日本纳入“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5条”重要事项说明,要求揭露建物有无使用相关石棉建材,并纳入登载管理。

日本建筑法规规范空气中容许浓度为10根/L(升),此标准为参照美国石棉管制法标准制定。

新西兰:于1984年禁止进口蓝石棉与褐石棉、2002年禁止进口温石棉(白石棉)。

澳洲:于1991年全面禁止含石棉材料的产品,虽然在存储一些建材在随后的几年里仍在使用。

昆士兰州:于2005年开始的清除石棉和处置的监管。石棉物料的处理程序,必须有一个保税石棉和易碎石棉A级许可证B级许可证。

德国:于1993年起禁用石棉制品。

法国:于1997年起下达禁令。

英国:于1999年11月禁止温石棉进口。

比利时:加严好几倍最高曝露标准,石棉进口量也由1975年的85000公吨降到1999年低于1000公吨。

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要在2004年底之前通过立法禁用石棉的指令。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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