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师市财政金融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
(二)承担师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师市及本级预决算草案(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并组织执行;受师市委托向市人大报告预决算、预算调整及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部门预算分类定档、定员、定额标准,制定和执行需要师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完善师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金。
(四)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
(五)组织制定师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师市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管师市各级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制定师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参与拟订师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师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师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师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会同师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师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的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师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和执行需要师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研究财政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师市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提出推动师市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对金融企业和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监管;牵头组织防范化解师市金融风险,协调组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协调组织处置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机构的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负责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拟订资本市场发展规划;提出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等有关问题。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对会计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师市各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师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师市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并实施监管,负责向师市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
(十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战略调整、战略性重组。
(十五)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十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和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产运营;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十七)按照出资人职责,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十八)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