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8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县住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与县住建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人防建设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 负责指导全县小城镇建设和管理。负责县城区的建设,负责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三)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监管,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措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六)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组织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负责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相关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额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拟订并发布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性材料季节调差规范性文件。
(八) 负责县城区规模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开发利用。
(九)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示范镇、重点镇的建设工作;指导各类示范镇村、传统村落的评审、推荐工作;组织、指导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县城区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乡镇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政策措施、行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號产品开发利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二)负责拟订全县勘察设计咨询、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勘察设计、装饰装修(含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市场监管。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的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三)负责县城区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管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负责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根据国家和省、市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工作;负责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指导和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
(十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全县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七)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学生人防知识教育,落实人民防空敖育内容和教学大纲要求。
(十九)负责县城区域内及周边镇的城市供水、工程规划与设计、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法规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区给排水市政公用设施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给排水(含二次供水)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监管工作,参与给排水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接收工作;负责城区给排水、二次供水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县城规划区节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和利用。
(二十)负责拟订本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行业统计,指导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