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办法的说明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功能。福州市现有湿地20.3万公顷,湿地面积居全省首位。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关心、帮助下,福州市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闽江河口湿地被列入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并入选全国十大魅力湿地,福清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功能。福州市现有湿地20.3万公顷,湿地面积居全省首位。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关心、帮助下,福州市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闽江河口湿地被列入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并入选全国十大魅力湿地,福清湾湿地被列入国家重要湿地。但由于福州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湿地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和保护意识的不足,我市还存在着滩涂围垦、湿地污染、有害生物入侵扩大、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针对性强,具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加强对福州市湿地的保护。

二、制定的过程

2015年12月,经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办法草案提请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16年4月和10月,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经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林业局,对办法草案认真开展研究修改论证。征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省市有关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和省有关部门,对办法草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他们的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在《福州日报》和“福州人大”网站上全文刊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25日,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湿地管理体制

湿地的保护管理牵涉面广、涉及部门多,为了进一步理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明确了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了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二)关于市重要湿地名录管理

省条例将湿地名录等级划分为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际、国家和省三级。为了加强对福州市湿地的保护,办法第十条提出,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湿地名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列入市重要湿地名录,作为保护的主要对象,提高湿地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十一条规定,市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明确市重要湿地名录管理权限。

(三)关于湿地保护措施

为了充分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有效保护我市的湿地资源,设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一是在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规定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切实加以保护,并规定了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条件、认定和命名程序;二是在第二十二条,要求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建立珍稀水禽救护机制;三是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等行为。

(四)关于湿地用途管控

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统筹协调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湿地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要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依法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实行差别化管控;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对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市重要湿地的,在遵循省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连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