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省建协智能化分会工作办法(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智能化分会,以下称本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是:本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管理、设计、施工、检测、产品供应、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大专院校、科研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部门从事行业管理,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在政府和会员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服务宗旨,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智能建筑行业中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推广应用智能建筑科技成果;配合和协助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监理、检测、产品研发、产品制造及用户等建立良好的智能建筑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体系,努力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推动我国智能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分会隶属福建省建筑业协会,遵守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章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住建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社团办。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建厅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受政府委托参与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行业技术与产品标准的制定;
(三)受政府委托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质量监督工作;
(四)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五)协助企业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拓展市场,促进企业发展;
(六)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以及产品推广等活动;
(七)开展行业自律,协调会员单位与会员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按照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建筑智能化管理、设计、施工、检测、产品供应、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大专院校、科研等有关单位,拥护本分会工作办法,自愿申请,经本分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分会的会员单位,成为本分会会员。
单位会员应指派代表一人与本分会经常取得联系;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分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是: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优先取得本分会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四)有在本分会刊物上发表论文、文章的权利;
(五)有获得《闽江杯》(省优质建筑智能工程奖)、省建筑智能化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权和被推荐权;
(六)产品供应商有获得优惠举办产品、技术介绍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本分会工作办法,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分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本分会组织的建筑智能化有关活动、积极参加研究、探讨建筑智能化专业中的有关问题,积极向本分会提出建筑智能化行业发展的建议;
(四)自觉维护本分会的团结和声誉;
(五)按规定标准自觉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审批,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入会,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结合本分会的实际情况,会员单位代表即为理事会理事,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会员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除本分会会长、秘书长为常务理事外,常务理事数量一般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组。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是本分会的技术团队,起着重要的参谋作用,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出席常务理事会,享有常务理事权利;秘书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行业管理、技术服务、信息交流等日常政务、事务,负责文秘、档案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智能化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分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书;
(四)审核本会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资助、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资助、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三)一般项目开支由会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每年财务开支情况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审查;
(五)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单位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建筑智能化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经2011年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办法自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