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实施办法,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科左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全旗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承担全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旗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旗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全旗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全旗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旗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旗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全旗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全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自治区、通辽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全旗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全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七)负责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旗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九)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旗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指导全旗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全旗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旗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一)负责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全旗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旗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则,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四)承担全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依法依规负责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资质等行政审批事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
(十五)组织指导城镇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组织人民防空训练演习。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十六)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指导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负责人民防空战备应急值勤值班工作。
(十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指导重要目标单位落实防护要求。
(十八)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十九)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二十)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