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市城区内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变更和退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四条 绥化市住建局为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行政管理部门,并组织本办法实施。绥化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城区内租赁补贴发放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北林区建设局负责。各社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和复审工作。
市、区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民政、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负责租赁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协审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财政状况,组织实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租赁补贴发放坚持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差别补贴、精准保障的原则。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发放制度,定期合理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严格落实“三审两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准入条件
第六条 积极扩大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优先保障在本城区内实际居住且住房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需求,逐步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技术工人、孤儿、军队退役人员、功勋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需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城区内非农常住户口且本人及家庭成员(指申请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在本城区内租住房屋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三)家庭成员中无经营性产业(税务登记)、无机动车辆和住房公积金、土地承包合同、财政供养人员等。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以下住房困难群体保障准入条件:
一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特困救助家庭、低保家庭中的重大疾病患者、残疾(二级以上)、功勋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
(一)由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及特困救助家庭;
(二)相关部门核实、医疗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患者;
(三)经残疾人管理部门认定,且无劳动能力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伤残人员;
(四)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曾在服兵役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二类:低保家庭。民政部门认定本城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类:低收入家庭。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数值以统计数据为准)。
四类: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数值以统计数据为准)。
重点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军队退役人员、技术工人等。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内用人单位工作1年以上不超过5年;
(二)技术工人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在本城区内实际居住、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合法人员;
(三)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为在本城区内实际工作并居住满两年以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合法人员;
(四)军队退役人员为在本城区内城镇户籍的退出现役未安置人员。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除具备上述基本材料外,不同住房困难家庭还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低保家庭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救助证》;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三)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二级以上);
(四)重大疾病患者需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或病例;
(五)功勋人员需提供荣誉证书;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残疾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新就业人员需提供与本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缴费凭证;
(八)技术工人及稳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在城区内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缴费凭证及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技术工人需提供相关技术种类证书;
(九)青年教师、青年医生需提供相关教师和医师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需工作两年以上);
(十)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或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十一)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公、最多跑一次”模式,严格落实“三审两公示”制度。
第十条 租赁补贴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租住房屋及收入情况进行入户走访及核实。核实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走访核实,对合格的提出复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北林区建设局审批。
(三)终审。北林区建设局根据街道办事处复审意见,会同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民政、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车辆、社会保险、税务登记、公积金、住房状况等进行联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按户均实物配租公租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设定,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分5个档次。暂定:1口人家庭保障25平方米、2口人家庭保障30平方米、3口人家庭保障40平方米、4口人和5口人家庭保障50平方米、6口人以上家庭保障6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特困救助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4类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分类保障,差别补贴,实行动态调整。暂定:一类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二类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三类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四类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
第十四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资格复审制度。每年度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北林区建设局按各自职责对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通过租赁合同审核、居住情况检查以及建立举报制度等做法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取消其享受租赁补贴资格。
每季度,由北林区人民政府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本季度租赁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北林区人民政府,由北林区财政、建设部门组织具体发放工作。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公租房租赁补贴退出机制。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自愿退出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
(二)不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不再符合中等偏下和低收入申请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
(四)审核时发现信息档案与其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未及时上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五)已获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北林区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应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租赁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