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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分散采购机关。 集中采购机关是指省、市政府采购机关、县政府采购小组和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同时又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具体的采购事务如下: 1、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2、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3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分散采购机关。 集中采购机关是指省、市政府采购机关、县政府采购小组和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同时又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具体的采购事务如下: 1、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2、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3、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4、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分散采购机关是指县属各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和采购限额以下,经财政部门批准,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五条 政府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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