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4.1和6.32的规定属强制性,其他规定属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 HG 3209一1986耐酸陶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是修改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 R 1501—1991《化学工业用耐酸陶瓷的一般通则》对 HG3209—1986修订而成。
本标准由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政策法规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非金属化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萍乡市化工填料(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龙顺、李洪发、陈峰。
本标准 1986年首次发布为化工专业标准ZB G94 002——1986,1997年调整为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并重新编号为HG 3209—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