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节约优先]
第四条 [保障能源安全]
第五条 [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场配置资源]
第七条 [普遍服务]
第八条 [能源科技创新]
第九条 [能源国际合作]
第十条 [能源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效力]
第二章 能源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能源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能源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能源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公众参与能源决策]
第十六条 [能源投资产权制度]
第十七条 [能源进出口管理]
第十八条 [能源统计和预测预警]
第十九条 [能源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能源战略与规划
第二十条 [能源战略的地位与内容]
第二十一条 [能源战略的制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能源战略的编制、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内涵、构成和种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规划制定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类能源规划的衔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地方能源规划]
第四章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
第三十条 [基本原则]
第三十一条 [能源资源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
第三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
第三十四条 [能源资源合理开采]
第三十五条 [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 [清洁能源开发]
第三十七条 [替代能源开发]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能开发利用及厂址保护]
第三十九条 [能源基地建设]
第四十条 [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安全环保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补偿]
第四十三条 [核废物处理]
第五章 能源供应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能源供应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能源供应市场主体]
第四十六条 [能源供应业务准入]
第四十七条 [跨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八条 [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开放]
第四十九条 [能源基础设施保护]
第五十条 [能源普遍服务]
第五十一条 [停业歇业审批]
第五十二条 [能源用户义务]
第五十三条 [能源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第六章 能源节约
第五十四条 [节约优先战略的实施]
第五十五条 [优化产业结构节能]
第五十六条 [优化消费结构节能]
第五十七条 [技术节能]
第五十八条 [管理节能]
第五十九条 [重点领域节能]
第六十条 [政府节能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节能市场机制]
第七章 能源储备
第六十二条 [能源储备管理]
第六十三条 [能源储备分类及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能源产品储备]
第六十五条 [石油储备建设及管理]
第六十六条 [能源资源储备]
第六十七条 [国家能源储备的动用]
第六十八条 [地方能源产品储备]
第八章 能源应急
第六十九条 [应急范围与阶段]
第七十条 [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 [应急事件分级]
第七十二条 [应急事件认定]
第七十三条 [应急处置原则]
第七十四条 [应急措施授权条件和约束]
第七十五条 [应急保障重点]
第七十六条 [应急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 [应急善后]
第九章 农村能源
第七十八条 [农村能源发展原则]
第七十九条 [农村能源规划实施]
第八十条 [优惠政策]
第八十一条 [农村能源保障]
第八十二条 [农村能源消费结构优化]
第八十三条 [边远农村电力扶持]
第八十四条 [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
第八十五条 [农村节能]
第八十六条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与服务]
第十章 能源价格与财税
第八十七条 [价格形成机制]
第八十八条 [市场调节价]
第八十九条 [自然垄断环节及重要能源价格]
第九十条 [价格激励与约束政策]
第九十一条 [能源财税政策基本原则]
第九十二条 [能源支出预算]
第九十三条 [能源 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十四条 [能源领域政府投资]
第九十五条 [节能政府采购]
第九十六条 [能源税收激励]
第九十七条 [能源税收限制]
第九十八条 [能源资源税费]
第九十九条 [能源消费税]
第一百条 [财税政策的适用]
第十一章 能源科技
第一百零一条 [能源科技发展方针]
第一百零二条 [能源科技投入]
第一百零三条 [能源科技发展机制]
第一百零四条 [能源科技重点领域]
第一百零五条 [能源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一百零六条 [能源科技奖励]
第一百零七条 [能源教育与人才培养]
第一百零八条 [能源科普]
第十二章 能源国际合作
第一百零九条 [国际合作方针与方式]
第一百一十条 [境外能源合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境内能源合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能源贸易合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能源运输合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能源科技与教育合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能源安全合作]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大监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监督]
第一百一十八条 [社会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获取文件、资料]
第一百二十条 [现场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耗能企业信息强制公开]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重点能源企业的监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政府责任:行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政府工作人员责任: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政府责任:国家赔偿与补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特殊能源企业责任:管网开放义务保障]
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殊能源企业责任:普遍服务义务履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能源企业责任:违法重组并购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一般能源企业责任:报告义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般能源企业责任:执法配合程序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一般能源企业责任:实体义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能源用户责任:重点用能单位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能源用户责任:强制公开义务履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社会主体责任:非法行为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一百三十八条 [行政救济]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术语的法律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 [法律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