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干舷核定的前提是首先假定了船舶的布置及配载满足相应规则规范对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的要求。其次满足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修正案对舱口盖、通风筒等各种开口的保护的规定。
船舶保留一定干舷首先是使船舶保留一定储备浮力,同时也可为船员在水线以上提供一定高度的安全工作平台。容易引起误解的是储备浮力的主要作用并不是为了弥补船舶由于破损浸水而导致的浮力损失,而是为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提供足够的高度以保证其适航性。船舶保留一定干舷还在于为船员提供必要高度的安全工作平台及保证使货物不受海水浸泡。在满足公约各条件的要求后,正确计算船舶所需干舷是非常重要的。
在分析核定干舷的各要素前,先来看看影响船舶所需最小干舷的各个因素。我们说船舶保留一定的干舷主要是为了保证营运过程中的适航性。从公约中可看出影响干舷的主要因素包括:公约船型、船长、型深、型宽、方形系数、上层建筑、舷弧等,船舶最小干舷是用被核定干舷船的几何形状与相同船长的公约标准船舶进行比较修正得到的。这些修正包括船长、型深、型宽、方形系数、上层建筑、舷弧等修正。前面几种修正在公约中都非常明确,一般也易于掌握,在这儿也不细说。研究专门针对舷弧的修正作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