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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历史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船舶吨税 闽海关时期船舶吨税称梁头税。它根据船只的长、宽和梁头的高度相乘的容积计征税费。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准许闽海关开征沿海帆船梁头税。闽海关的梁头税征自国内外商船。国内商船按梁头丈尺计征。凡南台、厦门、泉州、涵江等4口各类商船,1丈以内,每尺征税银5钱;1丈以上,2丈以下征银1两;2丈以上征2两,每年征2次。至于各县小商渔船,除减折丈量外,每尺征银3钱至5钱不等,一年两征,偶或

船舶吨税

闽海关时期船舶吨税称梁头税。它根据船只的长、宽和梁头的高度相乘的容积计征税费。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准许闽海关开征沿海帆船梁头税。闽海关的梁头税征自国内外商船。国内商船按梁头丈尺计征。凡南台、厦门、泉州、涵江等4口各类商船,1丈以内,每尺征税银5钱;1丈以上,2丈以下征银1两;2丈以上征2两,每年征2次。至于各县小商渔船,除减折丈量外,每尺征银3钱至5钱不等,一年两征,偶或一年一征。国外商船分为4等,规定分别征银1400两、1100两、600两、400两,而实际上均减征2折,分别实征1120两、880两、480两和320两。据此,一等船每尺征银6.22两;二等船每尺征银5.71两;三四等船每尺征银4两。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1843年10月)后,根据不平等条约,海关规定凡商船进口按吨位每吨缴银5钱,小船不及150吨者,每吨缴银1钱。咸丰八年(1858年)后,凡船150吨以上,每吨交纳船钞银改为4钱,不及150吨者照旧。交纳船钞后,4个月内转往其他通商口岸,“毋庸另纳船钞”。 新关设立后,闽厦两关按章对外商轮船征收船钞。闽海常关对国内民船征收梁课和船例。 根据咸丰八年(1858年)的《天津条约》,闽厦两关征收的船钞主要用于口岸的海务建设。同治七年(1868年)四月,奉总税务司令,海关所征船钞由海关委员按月核算,7/10交本口税务司作建造灯塔之费,其余3/10解交总理衙门,作为同文馆经费。

同治九年(1870年)十一月,海关奉命施行《征免洋商船钞章程》。对进口未开舱并在2日内即驶往它处的;自签发船钞照之日起4个月内复进口各通商口岸的;受洋商雇佣运载旅客行李、书信、食物、供应品及其它免税物品的;来自外国、进港避风的(来自其它通商口岸持有4个月执照的,应将其在港内避风之时记入执照予以扣除);中途进港添煤并无搭客或起卸货物的以及引水等船舶,免纳船钞。 光绪八年(1882年)十一月,闽厦两关施行《通商口岸海关征免船钞章程》。明确规定,除兵船、引水、游历等船只免纳船钞外,所有火轮、商船、拖船、趸船、艇只、驳船等均须按所注吨数如数纳钞。船舶进口2日限满,均应纳钞;在2日内如开舱起卸货物或上下旅客合计至20%的即须纳钞。

民国9年(1920年)8月17日,总税务司署电令福建各关,所有摩托艇、舢板、帆船均须持有执照并交纳吨税,作为内地运输工具的所有类似船舰视同汽艇,同样须持照并缴纳吨税。 民国22年(1933年)3月10日后,福建各关对所有超过150注册吨位的船舶,每吨征收法币0.65元,150吨以下者征0.15元。同日起,停止对甲板货物征收吨税。

抗战胜利后,海关于民国34年(1945年)10月9日起实施财政部《征收船舶吨税办法》,凡吨位逾百吨之轮船,每一注册吨数,征收吨税法币65元,百吨以下征15元。行驶内港之民船,免征吨税。 由于通货膨胀,民国36年(1947年)2月5日,闽厦两关奉财政部令,提高吨税税率。轮船在百吨以上者,每吨纳法币650元;百吨以下者150元;航海木船,一律照一百吨以下税率征收;其它内河行驶之木船,仍免征收。 民国37年(1948年)8月21日,国民政府改行金元券。8月28日,海关再次将吨税提高10倍,并按法币300万元等于金元1元之比,折征金元券。 民国38年(1949年)8月后,至1950年12月,福厦两关沿用民国旧制,对航行船舶征收船钞。

1951年1月1日,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海关代征吨税办法》。船舶吨税划入财政部税务总局主管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范围,中国籍船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使用牌照税,外籍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吨税由海关代征。 1951年10月1日,奉财政部通知,吨税不作代收,直接纳入海关“关税收入”项下。 1952年9月29日,执行海关总署发布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3个月或30天为一缴纳期,区别机动船或非机动船,按吨位级别计征。 1954年11月30日,奉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通知,对由中国租用(包括国外华商所有的或租用的)航行国外或兼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暂征吨税。

1979年,对台贸易开展以后,根据有关规定,福厦两关对台湾公私企业的船只,按本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对待,不征收吨税。对外国籍船舶和台湾与外国合营企业的船舶,如果已经台湾海关征收了吨税,在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征收吨税;如执照已经期满,则按章征收吨税。

1980年后,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呈增长趋势,应税船舶有外籍货轮、客货轮、豪华旅游船、外商租用的中国货轮、中外合营的客班船、货轮及其租用的货轮等。 根据交通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银行、经贸部联合下达的《关于将海关吨税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船舶吨税改由海关代征,不再纳入中央金库,由纳税人自开户银行直接汇解北京中国银行总行交通部船舶吨税帐下。1987年5月7日,对以外汇支付的船舶吨税款,一律按当天牌价折算成外汇人民币直接汇解。 1987年2月22日,奉交通部、海关总署、财政部联合通知,自1987年3月1日起,海关对船舶吨税进行调整,将船舶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90天或30天为期,分别按一般吨税或优惠吨税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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