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从责任开始来看,若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则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若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则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从责任终止来看,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1个月者,则保险人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1个月者不退费;若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则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展期满1个月者,保险人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1个月者则不加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