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市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绿线的规划与界定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线用地控制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五条 城市绿线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其中,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划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绿地布局,提出绿地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确定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市区内的湖泊、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市区内的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章 绿线的管理
第七条 城市绿线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减少绿地面积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征求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可以依法变更:
(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根据新规划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变更的;
(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变更的;
(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变更城市绿线的。
第八条 变更城市绿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的绿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状居住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因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绿地以及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建立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已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当予以恢复。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中明确的绿化布局和绿地控制指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变更绿化设计。
建设工程绿线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准,达不到绿地控制指标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核实,由建设单位按不低于所缺面积,依据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在一定范围内指定地点异地补建。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布置,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要求,确保栽植植物的生长空间。
第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或对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配套绿化工程出具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文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辖各县的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