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探索创新精神;鼓励提高苏州设计的专业水准,促进社会整体文化的发展;促进与国内外设计界的交流与合作;团结广大设计工作者,提高群众的审美能力。
第三条 苏州平面设计师学会的宗旨是提高苏州平面设计的专业水准和设计行业的声誉,逐步规范及推广适合设计行业的专业守则,鼓励设计工作者及学生参与学术交流和社会公益设计活动,培养青年设计人才。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创造各种条件,鼓励本团体的会员开展设计创作活动、学术研究与交流,并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现、培养、宣传和扶持青年设计人才,为青年设计人才的成长提供机会和途径。同时,组织开展各类专业讲座、编辑出版会员作品集、建立学会网站、帮助会员和广大青年提高专业业务能力和文学艺术素养。
第六条 组织开展全市性的设计艺术活动,引导和提高群众的审美水平,繁荣文化事业。
第七条 积极争取和维护本团体的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 编辑出版会刊及会员作品集,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精神食粮。
第九条 在国家法律和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适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以促进设计事业的发展和充实学会的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具有设计工作经验、在设计领域成绩突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设计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本团体的会员、一名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团体章程,依法成立的专业设计公司或机构,由该公司或机构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颁发团体会员证牌。
第十三条 为使本团体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凡热心支持本团体事业,并有较大贡献者,可聘为本团体顾问、名誉主席、名誉理事,无需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团体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4、有向本团体推荐会员的权利;
5、有请求本团体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6、有退出本团体的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2、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
3、自觉维护本团体的社会声誉;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本团体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的退会
1、凡做出有损本团体声誉或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者,经理事会审核,开除本团体会籍。
2、凡个人会员长期不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3、凡团体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经理事会审核,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4、会员退会后不得再以本团体的名义从事一切活动,并须交出会员证(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主要职责是:
1、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3、审议并通过本团体的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本团体会务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期由常务理事办公会议决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重大问题;
3、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4、选举常务理事;
5、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和理事单位若干。本团体在理事会和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工作部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有:
1、会员缴纳的会费(全权会员年度会费100元,学生会员年度会费50元,团体会员会费2000元 / 届);
2、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讨论、提议,由秘书处组织制定章程修改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学会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因故终止,需经常务理事会议提议,由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并经主席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终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团体终止后,人、财、物的清理由秘书处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并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于苏州平面设计师学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