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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全文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按照“基金统筹、政策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基金预算和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政策和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按照“基金统筹、政策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基金预算和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政策和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机场和能源等建设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基准费率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机场和能源等建设工程,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施工人员。

第六条 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由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支付率和安全生产评估类别等因素,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随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实行一票征缴。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和管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编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本级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地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基金预算审核汇总,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复审后,将预算数据下达到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地按《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规定程序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批。

第十条 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税务局执行。

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无预算不支出”原则,严格预算执行,并定期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确因政策调整、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发生率异常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设“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专账”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税务部门负责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入库。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得留存,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税务、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审计后,全额上缴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分别记账,赤字部分由同级财政补齐。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季度将基金拨付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并按季度将支出情况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报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风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缴费收入的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缴费收入的30%。

市本级、县(市、区)未完成工伤保险年度预算收入,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补齐缺口部分资金;市本级、县(市、区)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仍出现基金收支缺口,使用该地历年结余基金后仍不足支付,符合预算调整规定的,由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与该地人民政府按8:2比例分担;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使用风险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补足。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市人社局负责市直用人单位、中央和省属在荆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依照国家、省规定和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工伤认定规程,对工伤认定管辖、事故报告、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决定、送达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社局应当协助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鉴定组织、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及定期待遇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挂钩的,均以全省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和荆州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为标准。工伤医疗待遇支付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由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章 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率核定、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制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的考核评定标准和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分级管理和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在市本级建立工伤保险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市、县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各市(县)工伤保险数据归集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联网管理和监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技术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与工伤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信息系统配置及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市级统筹后的各项管理办法,建立职责清晰、运行流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保障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市税务、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社、财政、税务、审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基金征缴、预算编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本办法试行期间,国家、省对工伤保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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