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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2/07/16258 作者:佚名
导读:《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已以荆政办发〔2019〕24号发文,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市人社局对《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解决我市各地基金收支不平衡结构性矛盾,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工伤保险制度,市人社局草拟了

《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已以荆政办发〔2019〕24号发文,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市人社局对《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解决我市各地基金收支不平衡结构性矛盾,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工伤保险制度,市人社局草拟了《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在征求了各地意见和建议,会同市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讨论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荆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5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2号)等。

三、《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核心内容就是“六个统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范认定和鉴定工作;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基金如何统筹管理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基金管理账户,实行统筹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设“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专账”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

(二)做到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审计后,全额上缴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分别记账,赤字部分由同级财政补齐。市级统筹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户,不得留存。由基金专户统一支出。

(三)实行收支预算制度。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地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基金预算审核汇总,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复审后,将预算数据下达到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地按《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规定程序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批。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税务局执行。

(四)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风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缴费收入的 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缴费收入的 30%。市本级、县(市、区)未完成工伤保险年度预算收入,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补齐缺口部分资金;市本级、县(市、区)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仍出现基金收支缺口,使用该地历年结余基金后仍不足支付,符合预算调整规定的,由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与该地人民政府按 8:2 比例分担;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使用风险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补足。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哪些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各项工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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