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订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近远期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根据全区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规划,经批准后,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水路的陆岛交通码头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行业统计管理和信息引导工作。
(四)承担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全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检查、指导、协调全区县乡公路的管理和维护;指导、督促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建设。
(五)负责组织领导本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和轨道交通运营以及汽车租赁等工作;负责管理搬运装卸、汽车船舶维修(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运输服务业(含公路营运车辆停发车场)的行业管理职能,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对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实行调控。负责内河水上安全监督,内河船舶(不含渔业捕捞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航行保障、救助打捞。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检查、指导、协助全区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和公路路产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行使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贯彻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和总体而已规划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交通行业的“普法”工作。负责下属单位的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
(七)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等部门拟订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投融资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奖金安排的建议。按有关规定对公路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受区财政部门委托,负责交通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编制区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运行情况,开展有关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交通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交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车般更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负责交通行业的技术和质量监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及其管理工作。行使交通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地区的合作交流,归口协调、管理交通系统对台工作。
(十)负责规划全区国防交通网络布局,组织实施国防交通战备硬件建设;拟订国防交通战备保障计划、管理、训练国防交通战备保障队伍,承担国防动员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国防运力动员和征用、国防交通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它权力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公布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相关内容。按法定条件、程序和承诺的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它权力。
(十二)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