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决议。
二、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章制度;负责各类房屋建筑相关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三、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企业、市政公用工程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市建筑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组织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全市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标准、定额;拟订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建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城市防洪规划要求,做好城市防汛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声区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自然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协助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申报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
七、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城镇化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级中心镇建设。
八、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排水、城市节水工作;负责燃气热力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九、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本行业的教育培训。
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