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和渔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全市水利和渔业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利、渔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和渔业资金以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和渔业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全市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制度和防洪论证等制度;指导中水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 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制定下达全市节约用水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河流、水库及河口滩涂、河堤的治理和开发;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指导和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九)指导水政、渔政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涉渔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区际间的水事、渔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市际间的水事、渔事纠纷;指导和实施水利、渔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水利和渔业执法队伍。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水利和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和渔业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市场体系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十二)承担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渔业灾害应急预案;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十三)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许可、渔船检验等制度。
(十五)指导、实施全市水利与渔业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统计、信息、宣传、资料、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